Interest 這個英文字或概念,在英語文化中(不管是日常生活、法規或學術)都應用得十分廣泛,它的含義很複雜也很微妙。它通因語句脈絡而被譯成「利益」或「興趣」這兩個中文詞。語句脈絡如 “I am interested in the thing” 時,我們會譯成「我對這事物感興趣。」當脈絡是 “You should avoid conflicts of interest” 或 “You should reveal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則譯成「你應該避免利益衝突」或「你應該揭露個人利益」。但是,「興趣」和「利益」有什麼關係?試想,如果我們把這兩譯詞對調,把前者譯成「我對這事物感到有利」而後者譯成「你應該避免興趣衝突」或「你應該揭露個人興趣」,那麼中文譯句的整個意思就完全改變了。「興趣衝突」有什麼好避免的?「個人興趣」可能是個人隱私,為什麼要揭露?如果從中文譯詞來看 interest 這個英文字,可能會認為它是一個歧義的英文字。但真地是這樣嗎?
中文的「利益」表達行為的結果,某行為的結果是有利的;「興趣」則表達行為的動機:我對某事有興趣表示我有或能引發我去做該事的較強動機。那麼 interest 究竟是動機或結果?我其實想了很久,最後我認為interest 既包含了動機也包含了結果,它表達一個人對對某行為或事物從動機到結果的完整「態度」(態度是一種心智傾向)。
中文「興趣」這個詞或概念,很難在英文中找到相應的字。勉強相應的就是這個 interest ,但只是對應到「動機」的那部分。因為就中文而言,我對某事物感興趣,不代表我認為它會帶給我有利的結果,例如「我可能對冒險有興趣,但卻不認為冒險對我的人生有益,因為我可能知道自己並不擅長應付風險。就英文而言,I am interested in the thing,通常代表我想去做該事物而且我相信它會帶給我有利的結果。
中文「利益」這個詞或概念,也不能完全對應到 interest 這個字,不只是因為它只涉及結果,還因為它蘊涵了某種「好處」、「益處」的含義在內。但是,在中文文化傳統內,「利」又與「價值性的好或善」對立,這是緣於孟子著名的「義利之辨」,又如董仲舒的名言「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把「利、功」與「誼(宜、應)、道」當成對立,結果「利」字反而有某種「不善」、「不道德」的貶義。從這種文化框架來理解「利」,再透過「利」去理解 interest ,就很難理解interest 在人類行為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它和價值善的關係。雖然在現代台灣社會中,我們不再以傳統中文文化的框架去看待「利益」,我們已經給予「利益」正面的功能,利益也有其有價值之處。換言之,「利益」確實是有好處的。又如在「福利」這個詞中,「利」也是好的、有價值的。
但是,「好處」的語義涵蓋範圍仍然太廣,例如有些好處是物質上的好處(利益),有些好處是精神價值上的(但仍然可以說是「利益」)。例如我們可以說「運動對一個人的心智或精神健康有利」或「閲讀對一個人形成適當的價值觀有利」。更重要的是,「價值精神上的好處」就是那些我們所謂的「價值」(values),例如人權、自由、公平、正義、平等、道德(該做)等等。這些抽象的價值不只是好的、善的,也是對我們有利的、有益的,也是我們很多人想追求的,希望能獲得滿足的。因此,我們也不能說「利益」就只是物質上的好處。這是說,「利益」這個概念有時被用為具有「好」的含義,有時被用為具有「不好、不當」的含義,變成一個相對含糊的概念。這樣一來,什麼時候「利益」是好的、有價值的?什麼時候「利益」是「不好的」、應迴避的(這句話讀來實在奇怪。)
撇開中文的「興趣」和「利益」,單看英文interest。我認為 interest 最完整的理解或解釋應該是「欲求的滿足」。“I am interested in the thing” 意指「該事物能引起我擁有它、做它或與它互動的欲求,而且這行為的欲求能使我感到滿足。」網路上的劍橋辭典對 interest的英文解釋是the feeling of wanting to give your attention to something or of wanting to be involved with and to discover more about something,把它解釋為 the feeling of wanting…但這解釋缺乏「結果」的成分,而且把 interest 歸為「態度」比歸為「感覺」更好。interest 包含動機和結果,所以,「欲求」形成動機,而「欲求的滿足」是行為的結果,而且,一般而言,欲求的滿足對我而言是一種利益。
因此,在中文脈絡中所謂的「利益迴避」、「利益衝突」、「利益揭露」等等,在英文裡其實是「在公共事務上,個人應該迴避私人欲求的滿足」、「不同人的欲求滿足有所衝突」和「(參與公共事務時),個人應該揭露在參與中會滿足多少自己的(物質)欲求」等等,這樣的解釋可以避開「利益」一詞的「好處」之含義,而中性地看待人類行為和事物中,欲求和欲求滿足的事實。
從「欲求的滿足」這個概念來解釋 interest ,就可以消除像「興趣」和「利益」這些慣用中文譯詞的語義扞挌,例如:
──self-interest(傳統上譯成「自利」)是指「追求自我欲求的滿足」。人天性自利是「人天性總是傾向追求自我欲求的滿足」。
──egoism(「利己主義」)是指一種主張:「人應該把追求自我欲求的滿足視為最優先的目的。」利己主義在哲學倫理學上經常被歸為「結果論」或「後果論」(consquentialism),因為它把「自我欲求的滿足」視為唯一應該追求的結果。或許一個更好的譯詞是「己欲(優先)主義」。
──altruistic(對比於「自利」譯成「利他的」,這個字可能源自拉丁文的 alter 他人,另一個英文字 alternative (另類的、其它選項)大概也源自這個拉丁文),指的是考慮他人的福祉或好處(也包含他人的欲求和欲求的滿足,但不只是他人的interest而已)。
──「互利」的英文是 mutual benefit ,指的是互相受益。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考慮他人的好處,一般而言,也可以對自己産生好處(包括自我欲求的滿足)。
這些概念分析指出:interest和「好處」、「益處」(benefit)是不同的,interest是價值中立的,它只是在描述自我欲求的滿足。自我欲求的滿足可以進一步帶來好的、有價值的東西,但也可能帶來不好的、甚至有害的東西,例如,對於不當欲求如過度的食欲、性欲、貪欲、物質欲、權力欲、掌控欲等等的滿足,會帶給一個人有害的結果。
人天性追求自我欲求的滿足(self-interest),卻不見得能瞭解他所欲求的事物最後是不是總是能帶來好的、有價值的、真正有益(benefit)的結果。如果我們不去思考後者,而只是順任自己 self-interest 的天性,只想獲得當下自我欲求的滿足,結果卻危害了自己,反而在日後不能再滿足自我的欲求。例如一個人因為當下的物質欲求而犯法,被判刑監禁,在牢獄中再也無法滿足自己的欲求。因此,不要以為人天性自利就順著天性去做就對。
人天性自利並不代表人會或自然傾向變成己欲(利己)主義者。因為天性自利與利他並不衝突。人天性追求自我欲求的滿足並不見得會妨礙他人的欲望的滿足或利益。有時人們的欲求滿足和利益會互相衝突,道德(該做)就一種是用來調和欲望衝突的規則。一個具有道德(該做)意識的人,當他意識到某些欲求的滿足可能會阻礙他人的欲求或利益時,他會抑制或降低自我欲求的滿足,以便不妨礙他人。(道德聖人甚至會犧牲自我欲求的滿足──但在當代社會中,我們已經建立一種社會和制度,不再需要人們去當道德聖人。)如果他人欲求的滿足危及自己欲求時,他也會以道德規則來同時規範自己與他人,說服他人接受道德規範對兩造的長遠而言才是有利的──就算不能得到最大欲求的滿足,但至少能保有一定程度的欲求滿足。所以,一個真正有道德規範的社會,並不需要人們犧牲自己的欲望。
這種有道德規範的社會,也是追求普遍價值如自由、人權、公平、正義、平等的社會,因為這些普遍價值的實現,才能真正使人們欲求的滿足長遠地地實現,也才真正對所有人都有利,因此是真正好的、善的、有價值的。
追求具有普遍價值的自由、人權、公平、正義等等,並不是自利、也不是自我欲望的滿足。並不是說,自由、人權、公平、正義對我有利,我想追求它們,所以追求它們就是自利。因為自由、人權、公平、正義是普遍的,蘊涵每個人的自由、人權、公平與正義,因此也蘊涵了「平等」的價值──每個人都享有同等的權利。既然每個人都該平等地享有自由、人權、公平與正義,而這世界無法滿足每個人的自我欲求,大家的自我欲求勢必有所衝突,如果有人的自我欲求能被滿足,有人的自我欲求卻不能被滿足,就無法實現這些普遍的價值。要實現這些普遍的價值,人們有時必須節制自我欲求的滿足(這不是消除欲望,因為重點在於「節制滿足」,你仍可欲求你想欲求的,但也許無法達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一個利己主義者(egoist)絕不會想去追求普遍價值,因為由定義,他總是追求自我欲求的最大滿足。追求普遍價值,他必須節制自我欲求的滿足,如果他願意如此,他就不是利己主義者。但如果一位自稱追求普遍價值的人,卻無法在行為上節制和控制自我欲求的滿足,那麼他極可能或者至少偏向是一位利己主義者。例如,他總是口沒遮攔──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完全不顧及聽者的感受──他不管他的言論是否會傷害他人,只想滿足自己説話的欲求(快感),我們可以稱他是「言論的利己主義者」。
一位「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人也偏向是一位己欲(利己)主義者。他可能標榜追求公平正義等普遍價值,但是他的行為卻被「自利」主導。因為要標榜自己追求普遍價值,他必須嚴格對待那些他視為違反普遍價值的人,但是一旦自己被要求也應遵守普遍價值而節制自己欲求的滿足時,他就做不到了。他會以各種理由來為自己卸責。換言之,己欲(利己)主義或偏向己欲(利己)主義者傾向只享受權利(因有利於自己欲求的滿足),但並不盡責任。
己欲(利己)主義者視自我欲求的滿足為最優先,而不管是否阻礙他人的欲求或利益,己欲主義者會堅持即使阻礙他人的欲求,也要先滿足自己的欲求。當然,有時己欲主義者在追求自我欲望的實現時(例如權力欲),尚未妨礙他人的欲求,甚至帶給他們欲求的滿足(如滿足他們的政治欲、期待救世主欲、追星欲、幻想欲、利益均霑等等),對他來說,既然沒有妨礙他欲求的滿足,甚至有所幫助,那這附帶的效果自然是加分。然而,如果有另一些人欲求滿足妨礙到自我欲求的滿足時,己欲主義的反應必定是他們並不值得享有權利,他們是妨礙己欲的「害蟲」,必須反擊、壓制甚至排除。
正像我之前提到的「狡獪的利己主義者」會隱藏自我的欲求,以高明的手段(誘騙、畫大餅、利益分潤、局部權力分享等等)來讓一群人感到他們的欲望(在未來)也能被滿足,因此全力支持狡獪的利己主義者的欲求。換言之,狡獪的利己主義者把自己的欲求滿足轉變成他人追求的目標,也就是把他人工具化卻不讓他們察覺。一旦自己的欲求獲得最大滿足之後,那些被工具化的他人自然是「可割可棄」了。
如何辨識出這種狡獪的利己主義者呢?或者讓他們無所遁形呢?最好的方式就是形成一個被普遍價值所引導的開放社會以及培養思考長遠利益的理性能力。在這樣的社會中,人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追求滿足自己欲望,但是也必須認識到不是只有自己的欲望能滿足,他人的欲望和自己一樣平等,故必須遵守道德和法律規範。進一步,要知道這樣的社會如何運作,如何在欲求和利益衝突時互相妥協、調和,並且維持這樣社會的運作,守護它避免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