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星期二

同性婚姻的倫理爭議:一個權利基礎的倫理評估

這篇文章於2016年11月發表在臉書「陳瑞麟的科哲絮語」,它表達了一些我的倫理學觀點。

 

                之前寫了一篇談反同性婚姻者的不合理恐懼,本來不想再談。沒想到之後整個禮拜全台灣都在吵同性婚姻這個議題。很多反同婚者也公開發聲來為自己的立場辯護。大多數的言論匪夷所思,不值一駁。不過,有些「訴諸未來可能結果」的反同婚論證有其起碼的理據,也讓我聯想到科幻小說的情節。我覺得可以舉出來加以討論。

 

              「訴諸未來可能結果」是在評估行為或制度是否可容許時,必然要考慮的重點。可是,如果一個論點的主張者設想的「未來可能結果」是極不可能發生、或者即使發生也不會造成想像中的社會問題,那麼這樣的「未來可能結果的評估」就無法有力地支持其論點。

 

                反對者的論點中,有一個擔憂是:如果開放同性婚姻,那麼未來會不會有人進一步要求開放三人、四人的婚姻?這種擔憂同樣是不合理的,理由很簡單:兩人婚姻都很難維持了,何況三人、四人?很少「正常人」會願意去進入那種身心俱疲的婚姻中。事實上,台灣社會一直存在一夫多妻妾的婚姻。只要各方當事人同意,不提出重婚或通姦的告訴,這種婚姻在社會中還被視為傳奇、男主角被當成「有能力」的男人而被傳頌和羨慕呢!既然這種多人異性婚姻的原則是各方合意而不興訟,法律(公權力)即不介入,那麼我看不出三人或四人的同性婚姻有什麼理由被拒絕?何況,依人性而言,任何判斷力正常的人大概都不會想要進入一個多人的婚姻模式中。演化的力量使人類演化成常態性的配偶制,要求配偶忠誠的心理或「天性」的強大,不是社會風氣能隨意改變的。

 

                在反同者的憂慮中,還擔心未來有人會要求開放兄弟、姊妹、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等「亂倫」的婚姻?

 

                其實如果有一些人類學的知識,就可以知道人類的婚姻模式十分多元,近親聯姻也不是什麼天生反自然的事。古埃及、古中國王族或貴族為了維持血緣的純粹,頻繁地近親聯姻,是歷史常識。可是也常因此生下有遺傳性疾病的後代。人類社會很早就發現這樣的結果,所以形成王族之外普遍性的「亂倫」禁忌。這種禁忌的力量也十分強大,它和人類社會秩序的維持結合在一起,深入我們的文化「血脈」中,根本不必擔心在開放同性婚姻之後,會有人進而要求近親和血親婚姻。現代社會其實也提供了毋需「近親」(堂表兄弟姊妹之間)通婚的環境,因為現代社會增加個人多樣化的選擇。民國之前的中國常出現近親通婚(例如《紅樓夢》的情節)其實是因為社會環境閉塞。

 

                 甚至我們可以想像在某種社會中,血親(例如父女、母子)間的性行為並沒有受到道德讉責,艾西莫夫的科幻小說《曙光中的機器人》已經構思了這樣的世界。艾西莫夫虛構一個人類的移民星球奧羅拉星,因為科技進步,星球人數不多,每人都享有極大空間和自由,使生活在該星球的人類後代平均壽命超過三百歲。奧羅拉星的社會,婚姻和性行為十分自由,子女一般交由政府扶養長大,除非許可才可以自己扶養,一個人可以去問誰是自己的精子或卵子的來源,但不會想說一定要構成一個「家」。有血緣關係的「家」人由政府登記在案,以確保直系血緣的兩人不會再生下後代。但是,血親之間的性行為並不是道德的禁忌,子女可以向父母「獻身」(要求性行為),而父母也可以拒絕,或者反之(當然,他們的科技一定能做到完全的避孕)。這樣的社會對於某些持有「傳統倫理道德觀」的人看來想必十分刺眼。不過,它不是不可想像的,它也不是一個不道德的社會。相反地,奧羅拉星十分進步,沒有什麼犯罪和腐敗,它的社會條件讓它接受血親間的性行為而不會摧毁社會與道德秩序。

 

                手塚治虫的經典漫畫《火之鳥》也訴說一個「人類始母」的感人故事。它描述未來社會有錢就可以購買外太空的小星球定居,一對高中小情侶儲蓄足夠的錢,向「星際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一顆小行星,他們很高興地到該星球居住,兩人發誓要建立自己的王國,世世代代流傳下去。沒想到該星球環境低劣、窮山惡水,兼常常地震。某日丈夫在地震中受傷死亡,妻子卻懷孕了,丈夫臨死前拜託妻子活下去,生下腹中的小孩,養大他,和他繼續生養後代。妻子原想自殺,但後來決定活下去。她養大他的孩子,母子結合生下後代,不料該星球的飲水有特殊成分,讓他們生下的後代都是男生!母親妻子與兒子丈夫商量,決定去冬眠,保持自己青春健康不老化,讓他們的孩子長大後,可以和她(祖母)結合繼續生養後代,並且等待奇蹟出現....

 

                 我舉出這兩個科幻故事,不是在為「倫理相對主義」辯護。所謂「倫理相對主義」是指「倫理和道德上的對或錯,是相對於行為所發生的社會或文化或觀點而決定」,因此一個社會、文化、觀點視為對的,另一個則視為錯。這種倫理相對主義不僅有很多邏輯和理論上的困難,也拒絕「普世價值」或「普遍原則」。

 

                我反對倫理相對主義,接受存在有普遍的價值或道德原則。進一步,我認為這些普遍的原則或價值應該建立在「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的概念上。亦即我同意人具有一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行為不危害到這些基本權利就是對的,實現這些基本權利是好的。

 

                但是,普世的價值或道德原則卻必須落實在具體的處境或情境(situations)中,在不同的情境中會有不同的表現或不同的優先性判斷,但這些判斷在理性的綜合權衡之下可以指向一個客觀的目標:「自然權利的極大化實現」,亦即行為和社會制度的設計要能盡可能地滿足將社會中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最大化。這裏有效益主義的色彩,但是被極大化的不是單一「效益」,而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所以,它可以避開效益主義的難題,不會有什麼「火車鐵軌(犧牲少數人)的困境」。換言之,我們不應該為了實現整個社會最大效益而犧牲少數人的權利,因為一旦這樣做,就不可能極大化地實現每個人的自然權利,違反了最高的基本原則。

 

                我們可以根據這個原則去詮釋上述兩個科幻情節:它們的「亂倫」行為不是道德上錯的,是因為整個情境(自然環境和社會制度的設計)讓它們沒有破壞自然權利的極大化實現。

 

                那麼,在我們今天的社會中,「亂倫」(血親間的婚姻和性行為)在道德上究竟是不是錯的?當然亂倫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我們的社會情境讓血親間的婚姻與性行為可能違反最基本的道德原則,因為血親之間不是像奧羅拉星一般只有血緣關係,還有父母對子女的教養義務和隨之而來的權力關係(父母有權力因教養而懲罰子女)。這樣的教養義務包括培養子女成為一個具有選擇和判斷能力的社交人格,在這樣的人格中,要包括子女長大後,應該尋找親族之外的伴侶、共組家庭、生養後代的觀念。因此,假設有位身為子女的人在成年後,宣稱他或她自願與父母結婚,我們可以接受他或她是否受到正常社交人格的教養嗎?他或她的父母有盡到教養的義務嗎?如果有,為什麼他或她會違反正常社交人格,自願與父母結婚?而父母居然也同意和他或她養大的子女結婚、而不是拒絕?很顯然地、如果有這樣的案例,那麼這位父母其實並沒有盡到他或她的教養義務,他或她侵犯了子女的自然權利。他或她極可能濫用了教養過程中的權力關係,甚至他或她本身也有不正常的人格和欲望。

 

                上述的是否有可能被用來為「反對同性婚姻」辯護?亦即同性戀者在成長過程中沒有受到適當的教養並養成「正常」人格,以致他們不去尋找「正常的異性伴侶」,反而尋找「不正常的同性伴侶」?乍看之下似乎有理,但深入分析就知道這樣的挪用站不住腳。第一,同性戀者和他或她的同性伴侶之間沒有任何權力關係或教養義務,因此無法因同性行為的出現斷言同性戀者受到不正常的教養而有不正常的人格;當然,更多經驗證據可以駁斥此點。第二,在一個異性戀居絕大多數而且對同性戀仍不夠友善的社會中,多數異性戀父母自然以異性戀的模式去教養子女,但子女長大後若具有同性戀的性傾向而且表現出來,亦即,在成長過程中,經歷各種社交活動和關係後,忠於自己的性傾向而作出自己的選擇──這就足以顯示他們具有一個正常(甚至較一般人更抗壓)的社交人格。

 

                 基於權利基礎的倫理理論,我們的行為和制度設計應該極大化每個人自然權利的實現,當然,包括婚配的權利──婚姻是契約關係,在不會違反這條基本原則的條件下,任何人之間的契約都應該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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