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 星期三

民主的紛爭,要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

此文於2024年12月25日發表於臉書個人專頁 Ruey-Lin Chen

        近日立法院在國、眾兩黨的聯手之下通過「選罷法」、「憲訴法」、「財劃法」的修正法案,立法程序和内容充滿疑慮,不僅讓行政院與執政黨感到滯礙難行,也引發民間團體、司法社團強烈反彈。賴清德總統事後發言指出:「民主的紛爭,要以更大的民主來解決。」許多政治評論者因此猜測執政黨想要以什麼樣的策略(符合「更大的民主」?例如公投?)來因應立法院的爭議修法。

   我不知道什麼是「更大的民主」,但是我認為這句話應該更好地表達成「民主的紛爭,要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是的,我們有好的和不好的民主,當然也可以有更好的民主。而且由於不好的民主(不好的立法、不好的行政等等)產生的紛爭,應該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這考驗著我們對於民主的理解和實踐,是否能更好、更進步?

   什麼是不好的民主?「不好的民主」不是「不民主」,而是在民主的形式下,進行表面上符合民主卻可能日後危害民主社會的行動。為什麼會有不好的民主?可能因為民主社會中的成員對於民主有不好的理解和實踐,也可能因為一個民主社會有嚴重的外來威脅,或者兩者皆有。嚴重或惡性的不好民主,可能會威脅民主社會本身的存續。那麼,消除這樣的風險、甚至危機,在邏輯上只能用「更好的民主」來解決。畢竟,要解決不好的民主帶來的問題,不能用更不好、甚至反民主的方式來解決──後者在邏輯上就不是解決,而是根本地拒絕了民主。

   民主社會產生不好的民主有兩個主要來源。一個是觀念或理論的:公民對於民主的理解不足或有誤;另一個是實踐的:民主其實違反部分人性(例如權力欲望和自利的天性),因此人們很容易在天性的驅使下作出不好的民主實踐。即使在今天,世界各民主國家的民主實踐都很難稱得上夠好,台灣也不例外,但這也表示民主實踐永遠有進步的空間。然而,台灣當前有個主要的問題是:很多公民對「民主」的理解不足或有誤,這也會嚴重地影響台灣的民主實踐。如何解決台灣的不好民主問題?對我來說,兩者的解決方法都是理性。發展理論或概念理性才能讓把民主理解得更充分、更完善,即使在民主實踐上,部分政治人物被私利驅使,老是做出不好的民主實踐;然而只要公民有更正確的民主觀念,能在民主實踐中做出更好的選擇:淘汰實踐不良民主的政治人物,讓能實踐更好的民主的政治人物出頭,就可以改善我們的民主實踐。當然,這個過程常常是進兩步退一步,以致我們永遠都必須時刻來維護民主,難以鬆懈。

   身為關心政治的公民,除了行使選舉、罷免等例行的民主實踐之外,我目前能作的就是寫下我對「民主」觀念的思索與理解,希望能夠讓部分對民主認識不足的公民,更加理解「民主」的完整意義以並指認「不好的民主實踐」。

 什麼是民主?

   「民主」是一種制度,即「民主制度」,它有許多規則構成的,並且體現在法律規範上:至少有「任期制」、「定期改選」、「多數決」、「依法而行」等。可是,這些規則只是工具,它們是為了達成某些目的而建立的,也就是「要避免權力被集中在一人或少數人手上」。這個目的通常展現為一些基本的民主精神或原則:

1.     公民授權:一個人能掌握某種政治權力是出於公民的授權,因此,公民亦得以收回授權;選舉、罷免就是為了實現這種精神的制度設計。 

2.     權力分立:由不同的人來行使不同的權力,最基本的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我國憲法號稱「五權憲法」,五權分立。

3.     權力輪替:權力不能長期被掌握在同一人手上,因此所有治理職位都要規範「固定任期」、「定期改選」。

4.     權力相互制衡:即使分權仍可能產生一權獨大的狀況,因此必須設計制度,讓不同的權力得以互相制衡(而不只是片面制衡)。

5.     權力者的有效地監督:監督不是制衡,雖然權力可以互相監督,但這只是内部監督,還必須要有外部監督。媒體、社團、公民都扮演監督者角色,監督的目的是防止、抵制、矯治各種形式的濫權。我認為公民投票和社會運動,都是出於「有效監督權力者」的精神。公民投票是制度(體制)內的,社會運動是體制外的。

6.     以和平和論理的方式解決價值與利益的衝突和紛爭:這是民主制度被設計的核心目的,實現的方法和手段很多,如依法而行、司法仲裁和審判、相互協商、通過合理程序、多數決(多數決是最後的手段)等等。

7.     權力合作和協作:各種權力行使的目的都是實現民主制度的運作,讓民主社會産生應有的功能,因此各種權力都要合作或協作,而不只是互相監督和制衡。這一點可能是民主制度中最被忽略的重點,也因此産生不好的民主實踐。刻意破壞權力合作和協作者,應該被視為民主的潛在破壞者。

8.     運作順暢的制度設計:民主制度被設計體現上述1-7點精神或原理,因此必須設計一部能夠同時兼顧各精神和原理的法律系統(從憲法到各種法律),而且此法律系統原則上應運作順暢,如果法律系統的設計使得其中任一點精神被忽略,就會導致運作不順的民主政治,進一步產生不好的民主實踐。因此,要實現更好的民主,必須設計更好的制度和法律規範系統。

9.     民主的自我保護:要透過民主理論、論述的集思廣議與批判實踐來達成,而且透過教育讓更多公民具備這樣的能力。當民主社會面臨不好民主的危機時(例如無法有效反映上述任一點精神,特別是5678點特別容易被違反),民主社會必須要能培養出針對民主理論作集思廣議的能力,至少部分公民要能思索、補充民主的在理論和論述上的漏洞,甚至推進民主理論。這一點正是我目前在作的。民主社會也可能面臨不民主、反民主勢力的威脅,這同樣也需公民具有民主理論的辯護能力,思考如何保護民主自己(防衛性民主),以及批判不民主和反民主的論述。民主的自我保護不能以不民主和反民主的手段來達成──因為那是自相矛盾。(質疑這一點的人請注意,「民主」的精神內涵包括了上述9個要點。)一個可能的合理質疑是「民主的手段」無法保護一個面對嚴重外來威脅的民主社會──這可以討論,這討論本身是第9點民主精神的一環──有可能一個看起來好像限縮民主的法律手段,不一定是反民主的。反過來說,一個看似開放民主的手段,長期可能導致民主的萎縮?這些辨識,正是需要這種民主的理論思考能力。) 

        由上述可以看到,這些民主的精神和原則,都是「好民主」必須具備的條件,運作順暢的制度設計格外重要,因為它是保證好民主的制度和實踐能夠出現的必要條件。沒有這一點,一個民主社會很容易產生不好的民主實踐。但是要做到8就必須要依賴於9。而且1, 2, 3, 4, 5 是出於西方國家(英國)的長期實踐,以及思想家的理性思考能力的提煉,6, 7, 8, 9也相當仰仗一個民主社會裡的公民理性能力(包括「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可以說,民主是一個奠基在理性能力之上的制度。

 

對「民主」的簡化和誤解

 

        可以看到,民主不只是個制度,而且還是個十分複雜、需要高度理性的制度。滿足上述諸點精神,才能實現好的民主。也因此,一個「民主」的完整內涵並不容易掌握。早期的一些關於民主的諺語如「砍人頭不如數人頭」雖然沒錯,但是往往被簡化成「民主就是數人頭」──這是十分簡化民主的內涵,簡化到誤解。由「數人頭」而來的「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也是一種簡化到容易誤解的概括性陳述。雖然比較敏銳的人會再加上「多數尊重少數」,稍微彌補前一句話的粗暴(只看「多數決」可能會産生「多數暴力」),但這仍然是簡化,因為「少數」不只是需要被尊重,而是少數的權利和利益,也必須在民主制度中被保障。再次強調,多數決只是最後手段。因此,即使多數的意志在最後用表決的方式來形成政策,但是如果不能保障少數的權利和利益,就會淪為多數暴力。然而,少數的權利和利益也不能形成少數特權,而是必須放在整個民主系統和民主社會的演變之下,作整體的評估和考量,因此需要公平的程序和實質且耐心的協商。

        另一個極度簡化到變成誤解的陳述是「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民主雖然應該照顧民眾的權利和利益──而這通常是民眾的意願,因此,在照顧民眾的權利和利益時也顧及他們的意願或意志,但這並不是「反映民意」、也不是「服從民意」。如果「民意」是希望放棄民主、走向威權,難道民主也要反映和服從這種民意?因此,民主政治不是「不只民意政治」,而是,「民主政治恰好就不是民意政治」。「民意政治」的另一個問題是:「民意」是什麼?「民意」配合「多數決」就是「多數民意」,問題是「多數民意」如何被呈現?多數民意只有在合乎體制的條件下(選舉、罷免、公投),才能被合法且完整地呈現,其它任何民調、民意代表的宣稱、政治人物的代言,都不能被視為多數民意的呈現。

        把民主和民意作緊密的勾連是台灣政治人物最常用的利己手段,這造成對「民主」概念的誤用和濫用,因為這種勾連使得「民意代表」自以為自己就代表了「多數民意」──尤其是身為「多數黨」的民意代表,若把自己的意願和意志當成是「多數民意」,潛在地蘊涵著反民主的意識。這樣的「民意代表」被約束在民主制度之下,做出的「反映民意」的行為,實踐的往往是「不好的民主」。

        談到這裡,有必要討論「民意代表」這個詞的誤導性。我們選出各級議員(鄉鎮代表、縣市議員、立法委員)不是要他們來代表民意,更正確的名詞是「代議委員」,他們是被人民合法授權,因此代理人民來進行議事討論,是「商議代表」不是「民意代表」。因此,我建議我們應該拋棄「民意代表」這個詞,改用「商議代表」,議員無法代表民意──民意無法被代表──議員只是在公民的授權之下,代理人民去進行協商、審議公共事務。如果議員──商議代表──無法好好地進行他們的「協商和審議」的職責,公民應該收回他們的授權。

        各級議員──商議代表──不是在滿足人民一時意願和欲望的民意,而是在民主制度下,周全地考量如何保障人民最大的權利和利益──這不一定是人民短期的意願和欲望──特別是在地方政治層級。當人民因權利和生活利益受損而希望被補償時,這樣的意願和欲望才應該被反映──因為它們涉及基本權利和生活利益。

 

低劣的民主實踐

 

        由上述民主理論和概念的分析與釐清,我們可以看到這次國、眾兩黨對於「憲訴法」、「罷免法」和「財劃法」的修法,展現了低劣的民主實踐。

       其中憲訴法是重中之重,它可能破壞權力制衡精神(4),因為它硬性規定至少必須十位大法官參與違憲審查,而且要九位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違憲判決。然而由於當前七位大法官任滿退休,只剩八位在任大法官,結果此修法形同實質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對於國家權力分立制衡結構的威脅最烈,違反「制度設計應運作順暢」的精神(8)。在立法過程中,不依合理的立法程序,也違反「以和平和論理的方式解決衝突和紛爭」(6)(雖然執政黨在這一點也做得不好)。更甚者,國、眾兩黨的立法行為違反了權力合作和協作的精神(7)。

        那麼,如何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這些低劣的民主實踐?我認為目前的一個重點是,讓公民理解他們的立法行為,在民主制度的約束下,看似有形式上的民主,但是卻是長遠下來會危害民主的低劣民主實踐。換言之,不能讓他們打著民主的外衣卻在拉低台灣民主實踐的水準──特別在台灣外部有不民主的勢力虎視眈眈。

 

相對主義(relativism)與多元主義(pluralism)

原文與2024年12月18日貼於臉書個人頁面 Ruey-Lin Chen

政大社會系黃厚銘教授一篇文章談到相對主義和多元主義的差異。我看到有朋友說對兩者的關係和差異一直感到困擾。在此,我提出一個補充,希望能幫助年輕朋友釐清兩者的差異。
一般而言,哲學上的所有「主義」或「論」(-ism)都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主題或領域,針對不同的主題或領域而形成的「主義」,內涵往往就不同。例如「多元主義」有「物種的多元主義」、「方法學的多元主義」、「存有學的多元主義」、「價值的多元主義」等等。所以,在談各種「主義」時,最好是加上 X-ism about Y (some subject-matter) ....中文就是「某某相對主義」、「某某多元主義」等。
相對主義主要涉及真假、對錯、好壞的評價的主張。涉及真假的稱作「真理的相對主義」(有些人主張知識蘊涵真,因此真理的相對主義也被稱作「知識相對主義」),涉及對錯的是「倫理或道德相對主義」,涉及好壞的是「價值相對主義」。這些相對主義的共同主張是針對真假、對錯、好壞的評價是相對於(relative to views or positions)(個人或團體的)觀點或立場。因此,這個立論會推出一個命題或宣稱從一個人的觀點或立場來看是對的,從另一個人的不同的觀點或立場來看則是錯的。但兩個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觀點所作出的判斷都是(後設地)對的。這種價值的相對主義也會推出像:中國有中國的民主,西方有西方的民主,西方的民主有它的好的、對的一面;但中國(式)的民主也是好的、對的--這種價值相對主義也蘊涵了「概念相對主義」--每個概念的內涵或意義都是相對於觀點或立場來理解或詮釋,沒有客觀的內涵或意義。
因此,價值相對主義對立的是價值客觀主義:它主張有客觀的、普世的價值,而且我們對價值概念的意義和內涵的理解或詮釋,也必須合於某個客觀的標準,不是相對於個人或團體的觀點或立場。「民主自由」的價值有其客觀性,它是好的,不是相對於個人或團體的觀點和立場;「民主自由」概念的內涵也具有客觀的、普世的意義,如何定義、解釋、詮釋、理解「民主」、「自由」有客觀的標準,不是隨著觀點和立場來變動。不合客觀標準的定義和解釋就是錯誤的概念。
價值的多元主義是主張這個世界存在多元的、無法比較熟優熟劣的一些基本價值,但每個這類價值都是客觀的,不是因觀點和立場而變動,因此不是價值的相對主義。例如,它主張有些在應用到具體實例時會有所衝突的價值--例如自由和平等,如果你要平等,就得約束一部分自由;如果完全自由,就可能製造不平等--都是客觀的,並不相對於觀點。當然,價值的多元主義常常面對的就是價值在應用上衝突的處境。為了解決這種處境,我們很自然會建立價值排序來解決--在一個處境中,哪個價值應該優先適用。這是民主社會必要的課題,我們今天討論要不要啟動「防衛性民主」的處境,也是因為守護長遠的民主與自由,有時必須約束一些暫時的自由,亦即短暫自由的價值,比不上長遠的自由和民主--而且民主是為了自由,有民主才有自由--政治自由。
所以,價值的多元主義並不對立價值的客觀主義。但既稱多元主義,就表示有它的對立立論:價值多元主義對立於價值的一元主義。價值的一元主義主張這世界有一個最高的價值,凌駕於其它價值之上。其它價值與之牴觸時就不適用。
價值的一元論則主張,在各種客觀的價值中,有一個最高的價值,可以凌駕其它的價值,其它價值在應用時與該最高價值衝突或牴觸,則其它價值的應用就應該失效。價值的一元論在解決價值多元論中必然滋生的價值衝突中很有用,因為它標舉一個最高價值在各種可能的處境中仲裁價值衝突。但是,價值一元論最大的問題是無法適用於目標、欲望、行動、處境都是多元多樣的現代社會。
人類社會最大的挑戰是:一方面以「相對主義」的觀點來看待多元、客觀、普世的價值如自由、民主、平等等,特別宣稱那些價值是相對於「自己國家」的觀點和立場;而這種價值相對於國家的相對主義又在自己偏好的價值(如國家主義、民族復興、國家富強等)上抱持價值一元論的態度,而且以此價值來凌駕其他各種不同的客觀價值,進一步堅持只要自己國家的人都要無條件支持這個一元價值。這種「價值的相對(國家)主義和國家價值一元論」骨子裡就是「國家價值一元主義」或「國家價值至上主義」,實在是各種價值立論中,對個人自由生活破壞性最大的一種。
價值相對主義為什麼錯?我在2019年時己在「思想坦克」發表了「中國困惑(上、下)」兩篇文章。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