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於2024年12月25日發表於臉書個人專頁 Ruey-Lin Chen
近日立法院在國、眾兩黨的聯手之下通過「選罷法」、「憲訴法」、「財劃法」的修正法案,立法程序和内容充滿疑慮,不僅讓行政院與執政黨感到滯礙難行,也引發民間團體、司法社團強烈反彈。賴清德總統事後發言指出:「民主的紛爭,要以更大的民主來解決。」許多政治評論者因此猜測執政黨想要以什麼樣的策略(符合「更大的民主」?例如公投?)來因應立法院的爭議修法。
我不知道什麼是「更大的民主」,但是我認為這句話應該更好地表達成「民主的紛爭,要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是的,我們有好的和不好的民主,當然也可以有更好的民主。而且由於不好的民主(不好的立法、不好的行政等等)產生的紛爭,應該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這考驗著我們對於民主的理解和實踐,是否能更好、更進步?
什麼是不好的民主?「不好的民主」不是「不民主」,而是在民主的形式下,進行表面上符合民主卻可能日後危害民主社會的行動。為什麼會有不好的民主?可能因為民主社會中的成員對於民主有不好的理解和實踐,也可能因為一個民主社會有嚴重的外來威脅,或者兩者皆有。嚴重或惡性的不好民主,可能會威脅民主社會本身的存續。那麼,消除這樣的風險、甚至危機,在邏輯上只能用「更好的民主」來解決。畢竟,要解決不好的民主帶來的問題,不能用更不好、甚至反民主的方式來解決──後者在邏輯上就不是解決,而是根本地拒絕了民主。
民主社會產生不好的民主有兩個主要來源。一個是觀念或理論的:公民對於民主的理解不足或有誤;另一個是實踐的:民主其實違反部分人性(例如權力欲望和自利的天性),因此人們很容易在天性的驅使下作出不好的民主實踐。即使在今天,世界各民主國家的民主實踐都很難稱得上夠好,台灣也不例外,但這也表示民主實踐永遠有進步的空間。然而,台灣當前有個主要的問題是:很多公民對「民主」的理解不足或有誤,這也會嚴重地影響台灣的民主實踐。如何解決台灣的不好民主問題?對我來說,兩者的解決方法都是理性。發展理論或概念理性才能讓把民主理解得更充分、更完善,即使在民主實踐上,部分政治人物被私利驅使,老是做出不好的民主實踐;然而只要公民有更正確的民主觀念,能在民主實踐中做出更好的選擇:淘汰實踐不良民主的政治人物,讓能實踐更好的民主的政治人物出頭,就可以改善我們的民主實踐。當然,這個過程常常是進兩步退一步,以致我們永遠都必須時刻來維護民主,難以鬆懈。
身為關心政治的公民,除了行使選舉、罷免等例行的民主實踐之外,我目前能作的就是寫下我對「民主」觀念的思索與理解,希望能夠讓部分對民主認識不足的公民,更加理解「民主」的完整意義以並指認「不好的民主實踐」。
什麼是民主?
「民主」是一種制度,即「民主制度」,它有許多規則構成的,並且體現在法律規範上:至少有「任期制」、「定期改選」、「多數決」、「依法而行」等。可是,這些規則只是工具,它們是為了達成某些目的而建立的,也就是「要避免權力被集中在一人或少數人手上」。這個目的通常展現為一些基本的民主精神或原則:
1. 公民授權:一個人能掌握某種政治權力是出於公民的授權,因此,公民亦得以收回授權;選舉、罷免就是為了實現這種精神的制度設計。
2. 權力分立:由不同的人來行使不同的權力,最基本的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我國憲法號稱「五權憲法」,五權分立。
3. 權力輪替:權力不能長期被掌握在同一人手上,因此所有治理職位都要規範「固定任期」、「定期改選」。
4. 權力相互制衡:即使分權仍可能產生一權獨大的狀況,因此必須設計制度,讓不同的權力得以互相制衡(而不只是片面制衡)。
5. 權力者的有效地監督:監督不是制衡,雖然權力可以互相監督,但這只是内部監督,還必須要有外部監督。媒體、社團、公民都扮演監督者角色,監督的目的是防止、抵制、矯治各種形式的濫權。我認為公民投票和社會運動,都是出於「有效監督權力者」的精神。公民投票是制度(體制)內的,社會運動是體制外的。
6. 以和平和論理的方式解決價值與利益的衝突和紛爭:這是民主制度被設計的核心目的,實現的方法和手段很多,如依法而行、司法仲裁和審判、相互協商、通過合理程序、多數決(多數決是最後的手段)等等。
7. 權力合作和協作:各種權力行使的目的都是實現民主制度的運作,讓民主社會産生應有的功能,因此各種權力都要合作或協作,而不只是互相監督和制衡。這一點可能是民主制度中最被忽略的重點,也因此産生不好的民主實踐。刻意破壞權力合作和協作者,應該被視為民主的潛在破壞者。
8. 運作順暢的制度設計:民主制度被設計體現上述1-7點精神或原理,因此必須設計一部能夠同時兼顧各精神和原理的法律系統(從憲法到各種法律),而且此法律系統原則上應運作順暢,如果法律系統的設計使得其中任一點精神被忽略,就會導致運作不順的民主政治,進一步產生不好的民主實踐。因此,要實現更好的民主,必須設計更好的制度和法律規範系統。
9. 民主的自我保護:要透過民主理論、論述的集思廣議與批判實踐來達成,而且透過教育讓更多公民具備這樣的能力。當民主社會面臨不好民主的危機時(例如無法有效反映上述任一點精神,特別是5、6、7、8點特別容易被違反),民主社會必須要能培養出針對民主理論作集思廣議的能力,至少部分公民要能思索、補充民主的在理論和論述上的漏洞,甚至推進民主理論。這一點正是我目前在作的。民主社會也可能面臨不民主、反民主勢力的威脅,這同樣也需公民具有民主理論的辯護能力,思考如何保護民主自己(防衛性民主),以及批判不民主和反民主的論述。民主的自我保護不能以不民主和反民主的手段來達成──因為那是自相矛盾。(質疑這一點的人請注意,「民主」的精神內涵包括了上述9個要點。)一個可能的合理質疑是「民主的手段」無法保護一個面對嚴重外來威脅的民主社會──這可以討論,這討論本身是第9點民主精神的一環──有可能一個看起來好像限縮民主的法律手段,不一定是反民主的。反過來說,一個看似開放民主的手段,長期可能導致民主的萎縮?這些辨識,正是需要這種民主的理論思考能力。)
由上述可以看到,這些民主的精神和原則,都是「好民主」必須具備的條件,運作順暢的制度設計格外重要,因為它是保證好民主的制度和實踐能夠出現的必要條件。沒有這一點,一個民主社會很容易產生不好的民主實踐。但是要做到8就必須要依賴於9。而且1, 2, 3, 4, 5 是出於西方國家(英國)的長期實踐,以及思想家的理性思考能力的提煉,6,
7, 8, 9也相當仰仗一個民主社會裡的公民理性能力(包括「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可以說,民主是一個奠基在理性能力之上的制度。
對「民主」的簡化和誤解
可以看到,民主不只是個制度,而且還是個十分複雜、需要高度理性的制度。滿足上述諸點精神,才能實現好的民主。也因此,一個「民主」的完整內涵並不容易掌握。早期的一些關於民主的諺語如「砍人頭不如數人頭」雖然沒錯,但是往往被簡化成「民主就是數人頭」──這是十分簡化民主的內涵,簡化到誤解。由「數人頭」而來的「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也是一種簡化到容易誤解的概括性陳述。雖然比較敏銳的人會再加上「多數尊重少數」,稍微彌補前一句話的粗暴(只看「多數決」可能會産生「多數暴力」),但這仍然是簡化,因為「少數」不只是需要被尊重,而是少數的權利和利益,也必須在民主制度中被保障。再次強調,多數決只是最後手段。因此,即使多數的意志在最後用表決的方式來形成政策,但是如果不能保障少數的權利和利益,就會淪為多數暴力。然而,少數的權利和利益也不能形成少數特權,而是必須放在整個民主系統和民主社會的演變之下,作整體的評估和考量,因此需要公平的程序和實質且耐心的協商。
另一個極度簡化到變成誤解的陳述是「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民主雖然應該照顧民眾的權利和利益──而這通常是民眾的意願,因此,在照顧民眾的權利和利益時也顧及他們的意願或意志,但這並不是「反映民意」、也不是「服從民意」。如果「民意」是希望放棄民主、走向威權,難道民主也要反映和服從這種民意?因此,民主政治不是「不只民意政治」,而是,「民主政治恰好就不是民意政治」。「民意政治」的另一個問題是:「民意」是什麼?「民意」配合「多數決」就是「多數民意」,問題是「多數民意」如何被呈現?多數民意只有在合乎體制的條件下(選舉、罷免、公投),才能被合法且完整地呈現,其它任何民調、民意代表的宣稱、政治人物的代言,都不能被視為多數民意的呈現。
把民主和民意作緊密的勾連是台灣政治人物最常用的利己手段,這造成對「民主」概念的誤用和濫用,因為這種勾連使得「民意代表」自以為自己就代表了「多數民意」──尤其是身為「多數黨」的民意代表,若把自己的意願和意志當成是「多數民意」,潛在地蘊涵著反民主的意識。這樣的「民意代表」被約束在民主制度之下,做出的「反映民意」的行為,實踐的往往是「不好的民主」。
談到這裡,有必要討論「民意代表」這個詞的誤導性。我們選出各級議員(鄉鎮代表、縣市議員、立法委員)不是要他們來代表民意,更正確的名詞是「代議委員」,他們是被人民合法授權,因此代理人民來進行議事討論,是「商議代表」不是「民意代表」。因此,我建議我們應該拋棄「民意代表」這個詞,改用「商議代表」,議員無法代表民意──民意無法被代表──議員只是在公民的授權之下,代理人民去進行協商、審議公共事務。如果議員──商議代表──無法好好地進行他們的「協商和審議」的職責,公民應該收回他們的授權。
各級議員──商議代表──不是在滿足人民一時意願和欲望的民意,而是在民主制度下,周全地考量如何保障人民最大的權利和利益──這不一定是人民短期的意願和欲望──特別是在地方政治層級。當人民因權利和生活利益受損而希望被補償時,這樣的意願和欲望才應該被反映──因為它們涉及基本權利和生活利益。
低劣的民主實踐
由上述民主理論和概念的分析與釐清,我們可以看到這次國、眾兩黨對於「憲訴法」、「罷免法」和「財劃法」的修法,展現了低劣的民主實踐。
其中憲訴法是重中之重,它可能破壞權力制衡精神(4),因為它硬性規定至少必須十位大法官參與違憲審查,而且要九位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違憲判決。然而由於當前七位大法官任滿退休,只剩八位在任大法官,結果此修法形同實質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對於國家權力分立制衡結構的威脅最烈,違反「制度設計應運作順暢」的精神(8)。在立法過程中,不依合理的立法程序,也違反「以和平和論理的方式解決衝突和紛爭」(6)(雖然執政黨在這一點也做得不好)。更甚者,國、眾兩黨的立法行為違反了權力合作和協作的精神(7)。
那麼,如何以更好的民主來解決這些低劣的民主實踐?我認為目前的一個重點是,讓公民理解他們的立法行為,在民主制度的約束下,看似有形式上的民主,但是卻是長遠下來會危害民主的低劣民主實踐。換言之,不能讓他們打著民主的外衣卻在拉低台灣民主實踐的水準──特別在台灣外部有不民主的勢力虎視眈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