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2日 星期一

論社會合理性

前言:本文最初寫於2016年9月18日,發表於臉書「陳瑞麟的科哲絮語」


         這篇文章想討論的「社會合理性」(social rationality,簡稱「社會理性」),它是類比於「科學理性」(scientific rationality)而造詞,當然它不是「科學理性」也不是「社會科學理性」,它的內容也不見得與科學理性一致。大致而言,它是指基於人們在社會中往來與互動而應具有的「合理態度」(rational attitude)與「合理言論和行為」(rational discourse and action)。「合理的」是用來規範和評價態度與行為(包含言論和主張)的。可是態度與行為仍然有其差異。

  態度是行為的傾向或前兆,具有某特定的態度傾向做出某特定的行為。可是評價態度與行為仍然不同,對行為的評價通常是根據「做了之後,有了結果」來加以評價;但有時我們對「行為之前」也有必要評價,這時我們就是評價態度。因為在現代社會中,公民要參與政策的討論與形成,政策的施行是行為,那麼對於一項政策的態度是什麼,會在參與政策的討論與形成之前與之中顯現出來。

  「社會合理性」是否可以適用於所有的社會態度和行為?可能不行。例如,它可能不適用於「科學理性」、「經濟合理性」或「法律合理性」(法律本身有自己的正當性、合法性等等討論的傳統)。不過,我認為「社會合理性」可以適用於大多數的政策討論與形成,也適於國內政治的行為,這是我寫這篇文章的用意。但是「政治行為」還包括國際間的關係和互動,這個「社會理性」的觀念能不能適用?我不確定。

 

「理性」這個概念

 

  中文「理性」這個詞對應到兩個英文字 reason rationality,這兩者在英文裏有時是混用或可互換的,不過在某些脈絡下仍然有一些差異。單數名詞reason做為「理性」是指人的「理性能力」,像哲學家康德講的「純粹理性」和「實踐理性」。Reason 做為「理由」可以使用複數形 reasons 來區隔單數的「理性」,指我們用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或判斷的命題(本系不少教授如謝世民、王一奇等近來投入「理由論」的研究,探討各種理由的類型和使用)。Reason也可以用為動詞指「推理」,通常以動名詞形式表達成 reasoning ,指我們心智建立理由和從理由推得結論的過程。可是,我們通常會使用「理性的」或「合乎理性的(合理的)」來表達某些人格、態度、言論、和行為的特徵,英文常使用 rational 這個字,它有一些特殊的意義或條件。因為,從經驗上我們知道,即使正常人天生都有理性能力,但是他們的言論或行為並不見得都是「合理的」;也不是人們使用理由作推理就都是合理的。

  那麼,「合理的」的內容是什麼?要怎麼樣,一個人、言論、態度和行為才能被視為「合理的」?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擁有這個特性?

  因為我們視「合理的」為一個值得追求的特性,它是有價值的,所以它是好的。因為它是好的,所以我們應該要追求「合理」。要達到合理,我們應該要滿足它的條件。在這樣的意義上,「合理的」是一個規範性的概念。

 

社會合理性的條件

 

  我在這篇文章提出的「社會合理性」有下列幾個子標準和條件(每一個標準可以被表達成一個條件)。這裏的每個子標準都是程度性的,當它們應用到具體的個案時,是比較性的(即要和對手比較)。而且,這些子標準和條件的每一個都需要進一步地分析和界定,也都會面臨很多特殊狀況,需要特別考慮。以下的「合理性」標準主要在規範人的言論和行為態度,暫不涉及行為本身。

 

(1)   邏輯(理)性:一個人的言論或態度,必須要合乎邏輯,才是合理的。反過來說,如果一個人的言論或對言論的態度不合邏輯,又不願意修改,那麼他的態度是不合理的。

這個標準或條件是哲學傳統最重視的,當然它有很多具體的內容,例如演繹邏輯的有效和健全推論、批判思考中的邏輯謬誤指認(避免邏輯謬誤才能具有「邏輯理性」)、語言的濫用或誤用等等。違反這個「邏輯理性」的條件中,「不願意修改」很重要,因為即使邏輯能力再怎麼強的人,都難免會犯邏輯謬誤,但如果他抱持願意修改的態度,那麼他仍然是「理性的」。

 

(2)   基於已知的事實:一個人的言論或態度,必須要基於已知的事實,才是合理的。如果一個人明知一些事實,卻不願基於事實來建立言論、理由和態度、也不願意改變,那麼他是不合理的。

這個標準或條件的重點在於「已知的」,它排除對事實有所爭議或無知的狀況。違反這個條件則是「一個人明明知道事實,卻不基於事實來建立理由或態度」,那麼他可能有意欺騙。欺騙不能是合理的。可是,這會有特殊狀況,如果一個已知事實可能會造成巨大傷害,「隱瞞事實」變成一個可能的選項,這是一般所謂「善意的謊言」的情境。在這種情境下,怎麼做才是合理的?直言不諱或善意隱瞞,可能要參考具體情境才能判斷。

 

(3)   可修正的:一個人對於自己已說出的言論和已表現的態度,必須是可修正的,才是合理的。如果一個人明明知道自己已說出的言論和態度有誤(不合邏輯或違反事實),仍然不願意修正,則他是不合理的。

在前兩個合理條件中,我們也指認「不合理」的情況,它們已經預設了本條件。人是有限的,我們不可能絕不犯錯,我們甚至常常犯錯,但是重點是我們必須對我們的言論和態度抱持「可修正」的態度。

 

(4)   可溝通的(可討論的):一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和對自己主張的態度,必須是可溝通的(含可反對的、可討論的、可交換意見的、可容許爭辯的、可認錯的)。如果一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和態度,不願意與他人溝通,則他是不合理的。

這是「社會理性」的重要條件,它涉及與他人的往來和互動,涉及我們是否能一起過一個共同的社會生活。這通常是社會學家、社會工作者、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等重視的條件。至於溝通時要使用什麼修辭或態度──例如委婉?温和?禮貌等等──並不是「可溝通性」本身的元素,換言之,那些不是「可溝通性」的子條件,因此也不是理性的條件。一個「可溝通的」人,不見得講話要温和禮貌;反之,一個講話温和禮貌的人,也不見得「可溝通」。不過,理性可溝通的人會發現講話温和禮貌比較容易協助溝通、達成共識。

 

(5)   可實現性(realizability or,即,傾向採用「可實現的」方案):如果一個人傾向採用可以實現的行動方案,則他是理性的。如果一個人傾向堅持一個不可實現的方案,或者一個人明知道一方案可以實現卻不願意採取,那他是不理性的。


這個條件規範人們對於行動方案的選擇態度。當然,「可實現的」需要進一步分析,也需要在具體情境中考察什麼樣才算是「可實現」或「不可實現」。之所以要有這個條件是因為「社會理性」應該要能讓我們有能力採取行動,而不是癱瘓我們的行動能力,而採取的行動必須要能落實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而不是始終是一個存在天邊的美好理想。這裏我使用「可實現性」而不是「可實踐性」(practicability)是因為後者較偏向行動過程,而前者包含了行動的結果。換言之,可實現的行動是指那會有結果的行動──雖然最後的結果未必盡如預期。

 

這五個都是「合理性」的必要條件,它們提供一個「合理的」判斷空間,把「合理性空間」分解成更具體一點的向度,根據這些子向度,我們可以更精確地定位一個人的態度在這「合理性空間」中的位置,也更容易「合理地」判斷一個人的態度是否合理或不合理。使用這個合理性空間來作判斷,我們對一些公眾人物的判斷結果可能與媒體形像大異其趣。

這五個必要條件聯合起來是不是構成充分必要條件,我不確定,也許還有其它必要條件,例如「可與他人達成共識」是不是一個社會理性的必要條件?這個問題有點複雜,可能要看一個人與他人的互動狀況。假設一個人「總是」不能與他人達成共識(總是唱反調?),那麼他可能是不理性的。但是,一個人偶而、甚至常常不能與他人達成共識,有可能是因為他的對手堅持己見,不願妥協;或者他的想法十分超前時代。在社會中,有共識幫助我們共同一起生活,但是如果我們面對的是一個「不理性的社會」呢?(有沒有這種「整個社會傾向不理性的」?)在這種社會下,總是達成共識是否有可能扭曲了真正的理性?這些問題都是必須多作思考的,所以我不把這個條件納入。

另外,在理性的分析中,常被討論和提出的是「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有些哲學家如哈伯馬斯貶抑工具理性;有些科學哲學家則支持工具理性(科學理性是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針對一個特定的目的,我們選擇能實現目的最好工具是理性的;反之,如果我們選擇不能達到目的的工具,我們是不理性的。「工具理性」可以應用到我們對於行為的合理性之評價上──我們行為的合理性依賴於行為目的和達成目的工具選擇來評價,但是用來規範以言論、態度和往來為主的社會理性(要涉及他人)似乎有所不足。此外,有工具理性,也就相應地會有「目的理性」的概念(可能也就是「價值理性」)。當然,工具理性、目的(價值)理性和社會理性的關係是什麼都有必要進一步分析。

 

後記(後設性的思考)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之中,我們通常會標舉一些價值標準(它們被表達成濃縮性的「概念」)來評價自己與他人的言論、態度和行為,例如「公平正義」、「公道」、「理性」(合理)等等。當言論與主張互相衝突的時候,衝突兩造或各方的人們也都相信自己的言論、態度和行為符合那些價值標準──至少是「合理的」。「合理」是社會生活中常用且關鍵的標準。問題是,它們的實質內容是什麼?在各種不同的處境中、涉及各種不同的人事物時,一個言論、主張、方案、態度和行為為什麼是「合理的」?如果你質問一個人:為什麼你的主張是合理的?或者問:根據什麼,你可以宣稱你的主張是合理的?他可能會有兩種反應:第一種是「訴諸大眾」,例如像說「公道自在人心」一樣地說「合理自在人心」,說「大家都會接受我的主張」。第二種是提出一個進一步的、更有內容一點的「合理」的標準,亦即「合理」這個詞本身被當成一個標準,但是判斷是不是「合理」會有進一步的標準。第二種是一個真正合理性的回應,而哲學訓練的人,通常會把這進一步的標準表達成「條件命題」(conditional propositions)。

  其實,說「公道自在人心」或「合理自在人心」在某個角度上並沒有錯,因為「人心確實有一個尺度」,因為人具有「理性」的能力,能衡量自己的周遭狀況、生活環境和價值標準和被提議的方案來形成一個尺度。可是,人心的尺度常常受到社會的影響,有正面、但也有負面如短見、偏見、個人利益、權威、思想慣性….等等。何況人心是多元的、人心是會變動的、人心是有限的,因此形成的尺度也可能有不同的單位──即不同的尺度。如果不是這樣,怎麼會有許多不同的、衝突的言論、主張和行為?這些衝突其實正是「人心不同尺度」的反映,因此用「合理自在人心」來回應問題,就算不是循環論證(乞求爭點),也無助於衝突的弭平。

  我們社會需要有另一種人,他們能夠建立(公眾)尺度,影響人心。亦即,我們需要有人去「合理地」建立「合理」本身的標準(或條件),而這個合理標準或條件要能觸及人心隱藏的理性(我們說因為有天生的理性存在於人心,或者人心被理性塑造成理性都可以,這是進一步的哲學問題);進而,這樣的「合理標準」之建立本身也是「合理的」,是因為這個標準能「反身地」(reflexively)應用到自己。這種「反身應用」不是乞求爭點,它是在消除無限後退的困擾,因為在它提出「合理」的標準或條件時,已經對第一階的爭點提出了解答(合理的標準)。但是它會面對「第二階」的另一個「合理標準的競爭者,而且也互相衝突」的問題,解答第二階的問題,一個可行的方式就是「反身性」(才不必上升到「第三階」)。當然,抽象地來說,另一個合理標準也可以訴諸於「反身應用」,結果它也可以「合理化」它自己、並「合理化」它支持的對立方案,如此製造一個無法解決的困境和迴路(即所有的方案都可以自我合理化)。但是,這困境是不一定會在現實中具體存在(雖不一定沒有)。至少,在此時此刻,它是被抽象的想像製造出來的,解決這種抽象困境的方式是回到具體的處境──亦即,第一階的方案和第二階的「合理標準」都被必須被放到具體的處境中來檢視──那麼,這就要看具體的個案了。以下是一個幫助理解的示意圖。但這個問題仍然很複雜,我也曾構思另一種交叉檢驗的模式,以後有機會再談。

 

第三階(=第二階)後設合理標準A’   後設合理標準B’

           ¯ ­         ¯ ­

第二階                合理的標準A’  vs.  另一合理標準B’

            ¯

第一階                    方案A   vs. 方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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